2004年11月10日
政府續完善買賣樓花制度
法務局長張永春昨日表示,隨着樓市復甦,樓花買賣亦會增加,雖然現行的樓宇買賣制度對樓花買賣已有保障,但在批準樓花開售等問題上,仍需再作完善,法務局已開展有關的硏究工作。
樓市復甦樓花買賣增
昨日立法會上,議員梁慶庭質詢政府在完善樓花買賣制度方面有何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法務局長張永春回應表示,近期澳門房地產復甦,申請查屋紙、樓宇登記的個案明顯增加;樓花買賣亦吿增加。他指出,現行的樓宇買賣制度是一九八○年從葡萄牙引伸來澳的,回歸前曾作修訂,回歸後進一步完善,例如將不動產轉移稅改為印花稅,改善“三方契”的內容及效力等;登記局亦完善中央資料庫的管理,防止一屋多賣及冒名行為。張永春表示,政府於去年已提出是否需要加強監管樓花買賣行為,例如是否需要強制登記等。由於樓花買賣較現樓買賣有較高風險,在現行制度下已盡量保障買方,例如買樓花後便可作臨時分層登記。若發展商將物業售予其他人或取消買賣,買方葌
可追討賠償甚或禁止發展商出售該物業予其他人。
過去有不少人為了省回物業轉移稅不為名下物業作登記,但自從改為印花稅後,凡買賣樓宇,便要繳付百分之○點五的印花稅,有關問題已不存在。
爭拗多主因貨不對辦
至於有關樓花的爭拗,張永春表示,樓花爭拗主要是在樓宇設施及環境方面。由於澳門法例沒有訂明何時可開售樓花,因此,有發展商在工務局尙未批出圖則便出售樓花,若政府批出的圖則削減了樓層或單位,發展商可能已出售被削的單位,因而出現爭拗。另外是設施方面,樓花買主只靠發展商提供的售樓說明書決定購買單位,發展商在售樓時表示會有的如游泳池等設施在樓宇落成後卻沒有,或售樓說明指單位面向公園,後來卻變了面向醫院,這些貨不對辦的狀況都會引起爭拗。
法務局正參考鄰近地區如香港及內地在售賣樓花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例如規定發展商在圖則批出,甚至是樓宇已完成一定百分比後才可開售樓花,以及在樓花買賣合約中訂明樓宇設施及環境,買賣雙方應要承擔的義務等。澳門政府會按澳門的發展速度,按照澳門房地產的情況完善有關法律,保障樓花買賣雙方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