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28日 

收地涉公益可發公用聲明

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跨部門工作小組硏究現行徵收用地的法律後認為,徵收用地及後續工程對整個社會具有公共利益,可批準發出公用聲明,對徵收賦予緊急性質,但須通知業主及向公衆發佈,並向法院申請指定鑑定人,製作“永誌紀錄”,以及繳交擔保金,但徵收須按照旣定的賠償及程序進行。

賠額遵價値公平原則

舊區重整的步伐隨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成立,具體工作得到進一步落實,但卻面對搬遷、補償及安置等一連串問題的接踵而至。跨部門工作小組硏究現行徵收土地法律之後指出,規範因公用而徵收不動產的法規可參考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十月二十日第43/97/M號法令和《土地法》第110條。

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在確定損害賠償的方式及金額時,應遵從現時價値原則、公正無私原則、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確定分層樓宇單位的價値時,尤其要考慮樓宇的位置及四周環境,建築物質素、面積,買入價格及購買日期,稅務效力上的價値,承租人的數目及租金,相同質素的鄰近單位價値,業主本人的估價等因素。

對於有租賃承擔的不動產的賠償,則可以選擇一套與原租賃房屋相似的房屋居住,或者收取一次性賠償。小組亦建議在確定有關賠償時要考慮房屋的價値,承租人曾支付的改善費,現時支付的租金與市場上租金的差額。

中院仲裁員裁定償額

對於租用他人物業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人士,在定出搬遷賠償時亦須考慮重新設置有關商舖或辦公室開支,承租人須支付的租金金額,因轉移營業地點而須停業所造成的損失等因素。

徵收的程序則分為友好徵收和爭議徵收兩種,跨部門工作小組認為友好徵收是進行爭議徵收的必然前提。出現爭議徵收須由中級法院院長指定三名仲裁員裁定賠償金額,其間當事人可提出對裁決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問題,供仲裁員考慮。在收到資料後或收到異議問題三十天內裁決。

跨部門工作小組指出,裁決後應將有關仲裁卷宗交回有權限的第一審法院,在存放賠償金額後,法官須將物業的業權及佔有判給徵收實體。當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決後的十五天內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其間,法官可命令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證明,但必須估價。法院則要由提出上訴日起計的九十天內判決。若不服,仍可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跨部門工作小組亦強調,根據相關法律,當物業判給徵實體後的三年內仍未被用於徵收的目的,或者已明確停止相關用途,當事人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歸還被徵收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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